本期導讀
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TWO-WAY VHF)是船舶遇險時與外界聯(lián)系的重要手段,它能幫助搜救船舶及時發(fā)現(xiàn)遇險人員,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重要設備。一般情況下,該設備在船舶營運中,除船舶棄船緊急情況和例行測試保養(yǎng)時很少被用到。在檢查中,PSCO常常會發(fā)現(xiàn)因船員對這種非連續(xù)性使用應急設備的管理使用規(guī)定和相關公約的理解偏差而產(chǎn)生的缺陷,甚至是嚴重的滯留缺陷。本期通過對相關案例的解讀,希望能提高大家對公約條款的理解,進而提升各方的安全意識,確保海上人命安全。
一、典型案例
案例簡介:某外輪,集裝箱船,龍骨安放日1996.9.11,總噸6102,PSCO在駕駛臺檢查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時發(fā)現(xiàn):該設備使用日常測試電池能夠進行正常的測試通訊,配備的“主電池”數(shù)量足夠且在有效期內(nèi),但電池與無線電話機身之間有一圈透明膠帶。PSCO要求船員將透明膠帶拆除,并拆下日常測試電池。結果發(fā)現(xiàn),機身與電池之間的連接卡槽已經(jīng)斷裂損壞,“主電池”無法安裝,PSCO據(jù)此認定該設備失效。船上所配備的三部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中兩部出現(xiàn)類似故障,PSCO綜合全船檢查情況根據(jù)專業(yè)判斷滯留船舶,其中上文涉及的缺陷被認定為滯留性缺陷之一。
二、專家觀點
眾所周知,船舶沉沒嚴重威脅海上人命安全。為更快、更準確、更有效地發(fā)現(xiàn)棄船后的船員,國際海事組織先后通過修改公約的方式,強制要求船舶配備煙火信號、救生艇筏、雷達應答器(SART)、應急無線電示位標(EPIRB)和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TWO-WAY VHF)等船舶救生通訊設備,強制要求所有公約船舶配備GMDSS系統(tǒng),確保在船舶遇險時能快速準確的發(fā)送遇險信息,棄船船員能更快速被搜救。有航海經(jīng)歷的人都知道在近距離搜救過程中,視覺信號、聲音信號是最直接的,但在茫茫的大海中,即使救生艇筏被要求噴涂了最明顯的橙紅色,依然是一葉扁舟很難被發(fā)現(xiàn),相比之下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的使用卻是最有效的。因為船舶在航行時,駕駛臺必須保持24小時守聽VHF 16頻道,當遇險船員攜帶的雷達應答器發(fā)出聲響時,就證明附近有船舶經(jīng)過,此時即使船舶未發(fā)現(xiàn)遇險的救生艇筏,遇險船員也可以通過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向路過的船舶呼救,從而極大的提高了人命救助的成功率。所以,在PSC檢查過程中涉及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缺陷會被PSCO重點“關照”。
該案例中,由于船舶日常管理不善,經(jīng)常將雙向VHF用作船舶日常工作中的對講機使用,且維護保養(yǎng)不及時,導致無線電話機身與電池連接卡槽損壞,設備在緊急情況下無法使用電池,應判定該設備失效。這樣的缺陷在平時使用和測試過程中很難發(fā)現(xiàn)其嚴重性,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更換并使用電池時才會暴露出來,嚴重影響了在緊急狀態(tài)下GMDSS設備應發(fā)揮的重要作用,其危險程度較高。而且從設備本身狀況以及對船員的詢問中得知,該設備問題已經(jīng)長期存在,船上也未引起重視。綜合研判,PSCO認定該缺陷為嚴重缺陷并不為過。
關于雙向VHF的常見缺陷描述還包括:
1.BATTERIES OF TWO-WAY VHF OUT OF ORDER
認定此缺陷前需要明確幾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否船舶可以用于測試該設備所有的電池都無法使用。第二,現(xiàn)場檢查時沒有其他的備用電池。如果在現(xiàn)場檢查中,船員發(fā)現(xiàn)正在使用的測試電池無法使用時,立即拿出了一塊新電池并插入設備,設備正常使用,則不應該認為這是缺陷。因為公約和性能標準中并未強制每個設備配備一塊測試電池,測試電池的要求僅僅是依據(jù)公約有關救生設備維護保養(yǎng)和檢查的規(guī)定(S74-2/CIII/R19,S74-16/CIII/R20)中引申而來。只要船舶有能力或方法對設備主機進行合理的測試和檢查,即使測試電池失效也不應被認為是缺陷。除此之外,這個缺陷的表述不準確,應具體描述電池的用途。
2.PRIMARY BATTERIES OF TWO-WAY VHF ON BRIDGE EXPIRED
這個缺陷是非常嚴重的缺陷,根據(jù)現(xiàn)場檢查情況PSCO可以考慮認定為滯留性缺陷。公約強制要求每臺設備配備一塊主電池,且有效期至少2年。如果主電池過期,且檢查時船員無法提供新的電池,可以認為設備失效。一般情況下主電池的有效期為2年并明確標注在電池上,這種情況下船員很容易根據(jù)日期及時更新電池,2年以后主電池可以當作測試用電池使用。
3.PRIMARY BATTERIES OF TWO-WAY VHF NOT TAKEN BY DUTY CREW IN ABANDON DRILL
曾有PSCO在檢查船舶棄船演習時發(fā)現(xiàn),責任船員棄船時確實從駕駛臺帶走了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但仔細查看發(fā)現(xiàn)該船員未將主電池帶走,于是開出上述缺陷。但是船長并不認同。船長認為,船舶的演習僅僅是演習,不是實際棄船,如果在實際棄船時,船員會將主電池帶走。不過公約第3章第19.3.1條規(guī)定“演習應盡實際可能做到像實際發(fā)生了緊急情況”(Drills shall, as far as practicable, be conducted as if there were an actual emergency.)。演習的真正意義不是個別船公司、船員認為的僅僅是公約的規(guī)定、必須要走的程序或PSC的檢查項目,而是要通過演習訓練船員能更好的應對緊急情況,保證海上人命安全。所以,演習就應該無限接近實際,如果演習中都做不到位,實際面對緊急情況是也很難做到位。所以該情況應被認為是缺陷。
三、行業(yè)建議
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TWO-WAY VHF)是重要的救生用無線通訊設備,雖然IMO自1988年通過修正《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方式強制要求船舶配備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以來,再沒有對該設備提出過更多的要求(僅在2003年6月3日通過新性能標準,要求2005年7月1日配船設備應滿足新標準),但并不能證明該設備不重要,恰恰相反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因為其使用簡單、性能可靠,在實際船舶遇險搜救過程中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正是由于它的方便可靠,很多船舶將其當作日常工作中的對講機使用,導致設備容易被損壞。此外由于局限性,船公司、船舶、船長很少關注國際公約的具體條款,對于公約條款引用的各種大會決議(RESOLUTIONs)和通函(CIRCULARs)更是基本沒有接觸過,從而導致對某些重要設備的性能要求和使用不熟悉以及管理不善,因此對其提出以下建議:
1.建議船公司海務人員加強對公約及公約采納的相關決議和通函的研究,并通過訪船、集中培訓等手段,督促、指導船員做好船舶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和檢查工作;
2.建議船長認真檢查、督促船員做好應急演練工作,通過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zhì),加強維護保養(yǎng)工作,確保能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船舶存在的隱患和缺陷;建議加強設備管理,非必要情況下,不要將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TWO-WAY VHF)當作一般對講機使用;
3.建議船旗國、船旗國的認可組織(RO)、驗船師能通過有效的途徑和手段,對船員進行指導。
延伸閱讀
關于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使用的解析
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的使用是船舶遇險搜救過程中至關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之一,它使得現(xiàn)場搜救工作能更快速有效的完成,從而大大提高了人命搜救成功率。IMO大會決議(GMDSS / CONF / 9)及公約、規(guī)則關于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的要求如下:
1.所有客船和500總噸及以上貨船至少應配備3臺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
2.300總噸及以上但小于500總噸的貨船應至少配備2條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
3.船舶配備的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的性能標準應不低于IMO發(fā)布的性能標準;
4.設備應定期的檢查。
*適用時間為實際配備至船上的時間。
**1996年11月23日前配船的設備由于年代久遠,現(xiàn)場檢查時不常見。
根據(jù)上述要求,500總噸及以上貨船應配備3臺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一般存放在駕駛臺。通常情況下,每臺設備配備2塊電池,一塊為日常使用或測試用電池,另一塊為“備用電池”(通常被船員稱為“備用電池”,但不準確,具體解釋見下文)。
公約條款及兩個性能標準的決議要求:對于每一臺電池可拆卸的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應至少配備一塊主電池(PRIMARY BATTERY )用于緊急情況下的使用,并且平時這塊主電池應有一次性封條保存(12.2 Equipment for which the source of energy is intended to be user-replaceable should be provided with a dedicated primary battery for use in the event of a distress situation. This battery should be equipped with a non-replaceable seal to indicate that it has not been used. )。Primary一詞在這里還有更深一層的意思應為首要的,第一位的,即在緊急情況下primary battery才是雙向VHF電源的第一選擇,primary battery的失效,意味著雙向VHF的功能失效。公約及上述性能標準的決議并未明確要求每一臺無線電話必須配備日常使用或測試用電池。僅僅要求船舶配備的日常使用或測試用電池應與主電池在顏色或標記上存在不同以防止混淆(12.6 Batteries not intended for use in the event of a distress situation should be of a colour or marking such that they cannot be confused with batteries intended for such use. )。
因此,對于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的檢查標準應是:
1.根據(jù)船舶總噸,配備數(shù)量應滿足公約要求;
2.每一臺設備配備應配備一塊符合性能標準決議要求的主電池;
3.船舶應至少配備一塊測試電池,用以滿足日常維護、測試的要求(雖然公約和有關決議未明確要求配備,但日常檢查測試確實需要配備);
4.滿足兩個性能標準的要求;
5.無論如何,設備應能在緊急情況下能快速更換上主電池并投入使用。